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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07-09 09:57

 日本诉前证据收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对本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革命性的修改,主要是由于依据旧法规定进行的民事诉讼时间太久,因此修改是为了提升诉讼效率,其中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扩张,在本世纪初日本民事诉讼法再一次修改,重点依旧是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在两次修改中都提到了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规定,尤其是本世纪初的修改,在当事人诉前收集证据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抽象。

基于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后的诉前收集证据制度的相关做法,对当事人在诉前收集证据方面做出一些相应的改变。在汉斯出版社《法学》期刊中,有论文主要介绍日本诉前的证据收集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诉前证据收集提出建议。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对本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其中在扩大当事人搜集证据的手段方面,日本民事诉讼法参考美国质问书制度规定了当事人照会制度,而后在2003年的一次修改中,日本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提诉预告通知制度,同时以该制度为前提,将当事人照会制度扩大至诉前形成诉前当事人照会制度和诉前证据收集处分制度,三种制度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诉前证据收集制度。

经过对日本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介绍,可以大致了解日本在诉前证据收集的手段以及相应的理论基础。虽然不可能全盘照搬日本的制度,但通过对我国目前证据收集制度的分析,同时借鉴日本诉前证据收集的做法,可以对我国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国始终提倡多元化的纠 纷解决方式,要明确的一点是不论是私力救济、社会救济还是公力救济,最终目的是要解决纠 纷,很多时候当事人起 诉的都是非常简单的案件,仅仅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法进行顺利的沟通,许多证据无法取得,相比和解调解更依赖于法 院判决,这就会导致一些当事人之间协商就可以解决的案件大量涌入法 院,浪费司法资源。我国对当事人和解并未做专门规定,但如果能借鉴日本的诉前证据收集制度,将会减少这类案件的起 诉。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内容,诉前证据收集制度一方面扩张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手段的扩张,当事人自行解决纠 纷的能力也有所提高。诉前证据收集制度制定的背后是日本从超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的一个重要体现,虽然日本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能够看出立法者在有意识地排除法 院的介入的同时,增强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国家在立法中也有意识地在向当事人主义靠拢,但由于职权主义模式下的诉讼在我国存在了很久,对诉讼模式的改革也非一日之功,证据的收集是最能也是最容易调动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行为,因此应当顺应趋势,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收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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