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负责散装熟食制作工作的�****************常夯匾淮窍跛崮疲拥铰敝破纺谑蛊渖蟾恃蓿蟊皇称芬┘嘀捶ㄈ嗽辈槌鲅窍跛崮圃诼狈镒χ械牟辛袅砍辍�8月31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江陵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撤概写幸�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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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江陵县某超市负责散装熟食(含卤菜)制作工作的�****************常贸懈涸鸩陕蚬ぷ鞯墓四常ɑ谕獠晒菏惫航艘淮窍跛崮啤8贸锌岛螅****************澄孤敝破飞笙恃蕖⒁子谙郏诼敝啤⒓庸す讨胁羧胙窍跛崮啤�
2017年8月,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该超市散装卤制品、卤水抽样送检,并对熟食加工区内未使用完的一袋亚硝酸钠予以扣押。江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被告人�****************车男形嫦庸钩煞缸铮煜蚬不匾扑透冒福晗毓簿旨戳刚觳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澄シ垂沂称钒踩芾矸ü妫⑾鄣穆狈镒Γ煅檠窍跛崮频牟辛袅扛叽�35mg/kg,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经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CB2760 2014)载明“在生产、制作腌腊肉制品类,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等食品中,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功能系护色剂、防腐剂。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30mg/kg”。说明亚硝酸钠在卤肉制品等食品加工行业中未被明令禁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限/量使用,但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