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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用途发明申请专利的审查
一)、医药用途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审查
1、活性化合物是新化合物时,同时发现的该活性化合物的多种医药用途,无论它们的发病和/或作用机理之间是否相互关联,该要求保护的多种医药用途都是具有单一性的,因为新化合物是它们相互关联的特定技术特征。
2、化合物A不是新化合物时,如果一项医药用途发明申请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适应症和/或药理作用形式表述的用途,而所述适应症和/或药理作用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的发病机理,即彼此之间存在着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请求保护的用途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反之,请示保护的用途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二)、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医药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了某化学物质所固有的、但迄今为止尚未被认知的新的药理活性或治疗用途,从而可制成用于治疗特定适应症的药物完成的。因此,其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与其用途特征有着必然的联系。
1、如果请求保护的医药用途已在现有技术中以相同表述方式直接公开或以不同表述方式间接地等同公开,则不具备新颖性。
2、如果请求保护的医药用途可由现有技术内容结合公知常识推导出来,则不具备创造性。
3、药用组合物的情况;例如“一种组合物A用于制备防治疾病B药物的应用”形式的用途权利要求,其中的组合物含有活性成分和可药用赋形剂。
1)当活性成分是新化合物并且所述用途不能从结果相似的已知物质推导出来时,组合物A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当组合物A中的活性成分是公知医药用途的已知化合物并且在该发明申请中的治疗目的没有改变时,认为该用途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三)、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审查:
1、采用适应症表述医药用途时,说明书中应记载生理活性对所述适应症的动物模型或临床实验数据。
2、当所述适应症可能有多种不同因素诱发,即所述适应症可划分为多种不同类型时,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了某一类或某几类,而不是大多数或几乎所有典型类别适应症的疗效数据,则请求保护的范围应仅限于所给出类型的适应症,而不能扩展到包括各种类型的适应症。
3、当采用药理活性表述医药用途时,说明书中应记载活性物质的相关分子生物学实验数据,那么以该作用机理表述的医药用途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4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