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8-3 14:22:42 来源:南宁新闻网 作者:韦薇
市民谢先生到人民路某超市购买了1包酱油,发现该酱油产品能量标注为60千焦,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他将酱油生产厂家、广西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兴宁区法-院判决,被告南宁分公司向谢先生返还购物款2.3元,谢先生购买的一包酱油退还给超市公司南宁分公司。
酱油
(图文无关)
市民:
买的酱油产品能量标注不符合国标
去年4月12日,谢先生在人民路某超市花2.3元购买了1包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2月15日的400ml某品牌酱油,花费2.3元。他发现,该酱油产品营养成分表的产品能量标注为60千焦,依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21条的能量计算方式计算,该酱油产品能量值应为158.2千焦,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他将酱油生产厂家、超市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南宁分公司返还购物款2.3元,酱油生产厂家赔偿1000元,超市公司对南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超市公司和南宁分公司对酱油生产厂家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厂家:
原告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
去年5月18日,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针对2017年1月20日生产的该品牌酱油400ml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并未显示酱油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
超市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谢先生提交的购物小票不能证明涉案产品就是原告所购买的产品,被告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为安全食品。
酱油生产厂家认为,原告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其诉请不应被支持。此外,涉案产品存在的标签问题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
法-院:
被告返还购物款2.3元 原告退还酱油
兴宁区法-院认为,涉案产品的实际能量值已经明显超出其标示值120%的允许误差范围,故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涉案产品的能量值标示问题直接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此外,依据规定,以及结合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结果,该院推定本案的涉案产品外包装能量值标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南宁分公司向原告返还购物款2.3元,原告将购买的一包酱油400ml退还给南宁分公司。
■知多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食品中的能量的允许误差范围是小于等于120%标示值。《〈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明确了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计算方式是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产能营养素的含量乘以各自相应的能量系数并进行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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