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内师生谈科研道德5:谁该当作者? 精选
已有 1016 次阅读 2012-10-4 12:38 |系统分类:教学心得
学:学生,教:教师,李:李晓榕。
李:署名有两个本质问题:一是作者资格,二是作者顺序。对于第一个问题,也就是某人该不该成为合作作者的问题,原则是:
作者 = 做出重要贡献并能对内容负责者
凡是做出重要(significant)贡献并能对相应内容负责的人,都应是作者,也只有这种人才应是作者。比如,影响颇大的国际医学期刊编委会声明:署名权应基于:1)在概念和设计、数据获取或数据分析和解释上有实质性贡献;2)起草或批判性修改重要学术内容;3)终审批准其出版文本。(Authorship credit should be based on 1) substantial contributions to conception and design, or acquisition of data, or ysis and interpretation of data; 2) drafting the article or revising it critically for important intellectual content; and 3) final approval of the version to be published.)一个经典例子是:一个参与工作的实验员,该不该成为合作作者?界限通常是:如果他只是干分内的工作,没有多少创意,换别人也能完成,那么不该,尽管实验结果缺其不可,他对文章确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实验碰到难题,他提出有创意的建议,对克服困难大有帮助,那就该署名。
教:我在美国时认识一个人,他修一门偏研究的课。老师在讲到某个地方时点了一下,说这个问题可以用这个方法来做。他的课题比较接近,但问题有所不同。他按这个方法去推导,发了一篇文章,致谢了那个老师。后来这个老师竟然去找他的********,说他这事做得很过分,他这个东西完全是受我的启发,我应该是个合作作者。对于这种情况,我就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那个老师的想法是深思熟虑所得,对于这个课题新颖而又重要,那他理应成为合作作者;如果想法比较平凡、不难得到,他的要求就过分了。单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我偏向于应该成为合作者。如果处于边缘情况,吃不准是否应该署名,可以商量,也可以与人为善,既然这不违反原则。当然,致谢是起*****的。不过,致谢仅适用于不太重要的贡献者,不适用于做出显著贡献者。不给显著贡献者应有的承认和荣誉、分杯羹,比如当合作作者,那不道德。如果研究成果的获取缺其不可,换个人十有八九成不了,那此人理应成为合作作者。这可以称为“换人判据”。反之,将未做出实质贡献者列为作者之一,也不对。对做出一定贡献者,未能公开肯定其应得的功劳,也不应该。冒署他人之名以提高发表机会,更是缺德。
学:从提交到最后录用时,更改署名顺序或者增减作者,不同杂志有不同的要求,有些压根儿就不让改。
李:这是为了杜绝有人钻空子。比如有个爱惜名声的人说,你先投吧,录用后再署我的名。还有人投的时候把名声好的人放上,录用后拿掉,这不是严重缺德吗?杂志无法知道真实情况。我认为,杂志不该有不让改的硬性规定,应该允许全部作者在协商后更改或者增减作者。比如说,修改后有大改进,这并不罕见,或者早先觉得不错的东西后来发现是错的或用处不大,删掉了。这样,变动作者名单并非不正常。
学:会议不让改,否则可能会少收钱。
李:不要投粗制滥造的会议。严肃的会议并不像你说的这么铜臭味十足,主要还是防止钻空子。另一方面,如果是独自做出的,********没什么帮助,包括选题和批判性地修改论文,那不该署********的名,更不该署课题组负责人和所长的名,即便课题的研究经费是他们搞来的,也一样。不该在自己根本没有参加工作的文章上署名。国内这种风气不好,国外也有,但没有这么普遍、严重。比如,国际医学期刊编委会明确声明:从事经费获取、数据采集或指导研究团队的工作不足以拥有署名权。(Acquisition of funding, collection of data, or general supervision of the research group, alone, does not constitute authorship.)你们最好看看这个声明(
http://www.councilscienceeditors.org/i4a/pages/index.cfm?pageid=3313)。
学:在国内,如果不署********的名,********不给出钱,还不让毕业,毕业时办手续,发的文章被认为无效。
李:这似乎于理不通。做出这种规定,恐怕是怕学生自己乱投文章,所以矫枉过正。如果独自能发表文章,不正好说明学生水平高吗?你们是不是夸张了?这种情况还不至于十分普遍吧?
教:但是现在国内就是这样。
李:真的吗?那我刚才说的就可能害你们了。如果确实是你独自做的,********要求署名,那不对。你要挂********的名,他接受,在国内现行风气下,倒也情有可原,但他至少不该要求署名,那是强求或胁迫。我知道,如果他很计较,你不署他恐怕有不良后果。这使我想起了古希腊著名的“半费之讼”。古希腊智者学派的开创者普罗塔哥拉斯和一个学生定下合同,先付一半学费,毕业后打赢第一场官司时再付另一半。这个学生毕业后老不出庭打官司。普氏收费心切,把学生告上公堂,说:如果学生胜了这场官司,按合同,他得付我另一半学费;如果他败了,按法庭裁决,他也得付我另一半学费。所以他总得付我另一半学费。学生反驳说:如果我胜了这场官司,按法庭裁决,我当然不用付另一半学费;如果败了,按合同,我也不用付另一半学费。所以我根本不用付另一半学费。看来普氏教导有方,因而自食“良”果。我们不少********也同样矛盾:既希望学生能独自完成科研(赢这场诉讼),又想联合署名(收取半费)。
教:现在国内很多这种人,不署名的话压力巨大,毕不了业啊。还有,比如升职或项目合作可能会有困难。
李:附带说一下,我一般这样掌握:如果我是主要作者,里面有问题,那我的声誉受影响最大,所以要求最严。我的学生的文章是第二档的要求。因为是我的学生,如果不好,********应负严重责任。一般认为,即使不是主要作者,********仍应负主要责任。所以,学生不可瞒着老师自己投稿。第三档是与人合作,不是我的学生,我就会通融一些,不把我的标准强加在人家头上,当然我还是有一定的把握。所以,情况不同,标准各异。话说回来,出了问题,********一般要负主要责任,不可推卸。据说在欧洲某些国家,不管学生做了多少工作,********的功劳最大,要放第一,现在好点。有一本畅销书《What Is Mathematics?》(《什么是数学》),是著名应用数学家柯兰(Richard Courant)和统计学家罗宾合写的。写这本书时,柯兰已是名闻遐迩了,是美国纽约大学柯兰数学研究所所长,该所声名煊赫,是国际应用数学研究中心之一。罗宾还很年轻,没有名气。柯兰邀请罗宾合写这本书,他们花了大量时间精力。写好后看到清样,罗宾发现柯兰是唯一的作者,很气愤,觉得不可思议。别人劝他说,欧洲的传统就是这样,但他就是不同意。经过多方调停,定为两个作者,柯兰在前,罗宾在后,版权归柯兰。两人就此不和。这种传统今天看来不合理,但他们并未加以掩饰,所以并非不道德。名著《Methods of Mathematical Physics》(《数学物理方法》)的署名作者是柯兰和他的老师希尔伯特,但据说后者根本没参与写作。当然,这恐怕出自柯兰,希尔伯特不会在乎这本书对他的好处。
教:署名单位应该是目前的单位呢,还是做研究时的单位?
李:应该是做研究时的单位。不过,可以注明目前所在单位。
教:国内有些单位的领导,比如说所长,主持某个项目,就明确要求全所的人发文章的时候,都挂上这个项目,以便汇报科研成果或报奖时用,这合理吗?
李:如果工作不属于这个项目,项目并未支持那个工作,要求发表工作时挂上这个项目,那明显不合理。
教:所长会说,你是我们所的人,这样做对所里有好处,而且到处都这样做。
李:是所里的人,所以署名时署上该所是合理的。参与这个项目的人所做的工作,可以挂这个项目,除非明显不相关。未参与这个项目的人,不该挂上这个项目。为了所里好,就可以弄虚作假?弄虚作假对所里有好处?这是不正之风,虽然够不上“逼良为娼”,却有点像“逼女搔首弄姿”。现在此风盛行,如果无法独善自身,被迫“弄姿”,大家也能谅解。不过要警惕,千万不要发展成“偷情”以至“卖色”。
教:你不挂我就不给你出版面费,更别说后面的奖励。
部分后续博客(待出):
科研道德规范6:署名顺序怎么定?
科研道德规范7:其他学术失范行为
科研方法1:科研四要素
科研方法2:第二要素——问题描述
科研方法3:黄金法则——回避更难子题
科研方法4:不学它法,独自求解
科研方法5:大道至简
科研方法6:对症下药,分进合击
科研方法7:推广泛化,究根穷源
科研方法8:改形换状,出奇制胜
科研方法9:迷雾中的灯塔,技穷时的上策
科研方法10:驾驭时间之术
科研方法11:优质增产
原文出自: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工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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