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6月13日,山西公安厅交管局宣布2起交警收黑钱案件查处情况,两名交警大队长被免职。交管局负责人称,尽管举报三乱人员不少,但官方设立的500万元举报奖金至今无人领取,并分析称主要是司机怕举报以后遭打击报复(6月14日《三晋都市报》)。
“勇夫”敢于举报,却在领奖时候变成“懦夫”,这个让“勇夫”变成“懦夫”的原因很简单——担心暴露身份而遭受打击报复。这就涉及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即举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之所以说简单,是因为我国法律并不缺少对于举报人的保护规定。《宪法》、《刑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将保护举报人制度分散的规定其中。
之所以说复杂,是因为实践中对举报人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我国近三十年来针对举报人的报复性犯罪没有得到真正的制止。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平均每年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致残、致死的证人、举报人有1200多人,而且还有上升趋势。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山西公安厅设立的500万元举报奖金至今无人领取,已经很能说明问题。
有的国家制定有《吹口哨人保》,该法案在加大对举报人奖励的同时,对于那些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行为的制裁则极为严厉,以作为该罪名的最高刑罚以震慑犯罪并保护举报人。
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对打击报复罪的量刑为2-7年,而且要求是在出现举报人“情节严重”的情形才可适用,这种刑罚不足以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在我国,没有付诸实施的对举报人各种形式的“恐吓”不是《刑法》调整范围,但是在一些国家,对举报人的“恐吓”被看作是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这无疑可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其实,保护举报人还意味着需限制和约束公权力,而且公权力还要在保护举报人上承担更多义务。出台《举报法》和《证人保》等法律,很有必要。此外,可改进举报方式,从技术上加大举报的安全系数。只有让举报人举报和领奖无风险,才会充分保障民众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朱巍(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