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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15 09:39

 情侣拍婚纱照放生鸽子遭市民疯抢 称可以吃

  2013年11月13日,合肥天鹅湖南岸,几对即将踏入婚姻殿堂的情侣,为了能拍出与众不同的婚纱照片和婚前微电影,买来近百只白鸽做配景,拍摄完毕后,这些白鸽便如他们所说“放生”。就在这个拍摄团队刚离开,“放生”的白鸽就遭了殃,许多市民疯抢起来,一位刚逮到一只白鸽的市民说:“这是菜鸽,可以吃”。很快,近百只白鸽便所剩无几。金坛女教师杀学生案昨开审她当庭下跪称“对不起”司法鉴定认为被告人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庭审中双方就此展开激辩
  去年12月份,金坛市一名学生在校园内遇害,嫌犯是一名女教师(详见现代快报2012年12月13日报道)。昨日,这起备受**************的女教师杀学生案在常州中院开庭审理。在精神司法鉴定中,鉴定机关认为女教师吴某有“偏执性精神障碍”,这也成了昨日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争论的焦点。通讯员 常法宣现代快报记者 刘国庆检察机关指控:她诱骗学生至画室将其杀害
  昨天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37岁的吴某是金坛某小学教师,因猜疑其女同事马女士(化名)散布其个人隐私而怀恨在心,产生报复马女士的念头。 2012年12月12日8时许,吴某在小学美术室布置好作案地点,准备好绳子等作案工具后,以画画为由将马女士的儿子小元诱骗至�*************************朗跏夷冢眯≡餮樟鲜保蒙佣罄掌渚辈浚淅账篮筇永胂殖 >ǎ缓θ诵≡翟馑硕罄站辈恐禄敌灾舷⑺劳觯饽愁净计葱跃裾习薅ㄐ淌略鹑文芰Α�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吴某刑事责任,她还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当庭翻供庭审时的陈述作案绳子是在教室里找的“我有罪,我杀人了……”还没等法官宣布开庭,吴某就反复五六次说自己杀人了。上午的庭审围绕当日作案的细节展开,吴某称,当天一开始她并没有喊小元去学画画,而喊的是小元的同学小明(化名)。她和小明走到教室楼梯口时,正好碰到小元,因小明和小元是好朋友,两人就一起去了。
  吴某说,到了美术室后,她就让小明去她的办公室拿蜡笔。而小元学的是水彩画,就留在美术室画画。“当时,我准备指导他画画,可当我靠近他的时候他不让我靠近,说我有精神病、身上臭,我听后非常气愤,脑子突然一片空白,对他妈妈的仇恨噌的一下全部冲了出来。”吴某说,当时她听到一个声音“杀了他”。于是她就在教室转来转去,在一个角落里找到一根绳子,拿起绳子趁小元不注意,使劲勒住了他的脖子,直到他不动为止。
  被抓时的供述案发前3天就准备好了绳子接下来的庭审有些意外,检察官向法庭出示一份吴某被抓后,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做的讯问笔录,吴某在笔录中称,在案发前3天,她就准备了一根3米多长的绳子藏在自己的包里,另外还准备了一把刀。
  案发当天,江苏省有个会议在金坛金沙中学召开,学校的美术老师都去参加,但吴某没有去。此外,在作案之前,吴某事先对美术室进行了布置,吴某的包中也藏有刀具。作案时,吴某先将绳子套了个结,趁小元不注意,从背后突然勒住小元的脖子。此外,那名一起去画画的同学小明在证言中也称,当时吴某让他去她的办公室画画,不要在美术室画画。小明在吴某办公室画画时,吴某还先后进去两次,其间,吴某曾将一只黑色的包拎走。
  对当庭供述与向警方供述不一致的问题,法庭问吴某以哪个为准,吴某回答说以当庭陈述为准。她还说,“当时就是一心求死,想直接判个算了,说得越严重越好。”吴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讯问时反复提到,之所以要杀害小元,是为了报复同事马女士。而之所以要报复马女士,是因为马女士泄露了自己的隐私。
  她说,自己一直把马女士当最好的朋友。2009年时,她对马女士说了自己的一段隐私,即自己跟丈夫闹矛盾要离婚,没想到后来整个学校都知道了。此外,她认为马女士处处比自己好,在校长面前说自己的坏话。但受害人家人则称,吴某和马女士两人关系相当好,但到了2010年6月份马女士评职称时发生的一件事,让两人产生了隔阂。在马女士评职称时,突然发现自己的一些重要材料都不见了,四处找遍没找到,大家就开始怀疑是吴某偷拿了。对此,吴某称,当时这份材料是她无意中夹带在包中了。
  吴某还称,自己精神状态一直不好,2009年在同事陪同下,去了金坛一家医院看病,诊断病历上写明“双向情感障碍”。说到后来,吴某突然向死者家人方向跪下,“我对不起你们。”作案动机为报复死者母亲她痛下杀手庭审焦点死者家人对“精神鉴定”有异议庭审前,死者家人一直对吴某的精神鉴定有异议。
  关于吴某的精神鉴定一共有三份。第一份鉴定是镇江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鉴定结果:吴某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吴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建议强制治疗。第二次鉴定机构是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时间为今年1月25日,鉴定结论为,吴某患有偏执性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吴某对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第三次鉴定机构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时间是今年8月15日,鉴定结论为,吴某罹患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动机现实,辨认能力存在,受异常精神状态影响,控制行为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能力。
  昨天庭审争辩最激烈的部分正是关于吴某的精神鉴定。双方激辩嫌犯作案时到底是否存在妄想?第一位出庭的证人是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的一位鉴定人。他认为,在偏执性精神障碍中,妄想是一个突出特征。另外一位出庭的镇江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则称,案发前,吴某多疑,有明显的关系妄想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被害妄想。
  但正是在吴某是否存在“妄想”这一问题上,死者家人王先生提出了激烈的质疑。在质证过程中,王先生不断要求两位鉴定人出具吴某存在“妄想”的证据。王先生还指出了第一份鉴定和第三份鉴定明显不一致的地方。在对第一位鉴定人质证结束后,法官当庭问吴某对鉴定有何意见时,吴某说道,“我有病的!我当时是控制不住啊。”昨天庭审一直到傍晚6点多钟才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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