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4-14 12:36:36 来源: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网萍乡讯谢平、刘海林、记者万炳全报道:为保证市民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4月11日凌晨4点,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与上栗县农业执法部门联合市、县公安对上栗县赤山镇和福田镇的非定点屠宰点开展全面捣毁大行动,捣毁私宰窝点2处,没收生猪5头(约661公斤),刀具若干。私宰当事人钟某等7人因妨碍执法当场刑拘。
通过此次生猪私宰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气焰,规范了市场秩序,使进入市区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集中抽检“瘦肉精”、集中检疫的生猪数量逐日增加,对维护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起重要作用。
相关法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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