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4-12 15:44:07 来源:遂宁新闻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依然有个别不法分子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生产、销售不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食品。近日,记者从遂宁市射洪县食药监局获悉,该局在射洪县太乙镇就查处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违法行为人杨某将陌生人赠予的罂-粟-壳加入卤水中,并用其制造卤制品进行销售,触犯了刑法,如今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据了解,杨某是射洪县太乙镇人,今年60岁,其儿媳郭某在太乙镇上经营了一家食品生产加工坊,并在市场开设了一家烧腊店,杨某就在儿媳郭某经营的卤制品作坊帮工。2017年7月12日,射洪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杨某所在的烧腊店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时,在抽样检测的卤水中检测,罂-粟呈阳性。由于快速检验设备的数据和数值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天一早,射洪县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和太乙辖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再次来到杨某儿媳开设的小加工坊和摊位进行了突击检查。
“我们突击检查发现,盛装卤料的口袋内,有疑似罂-粟壳的物质。”据射洪县食药监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宋刚介绍,工作人员立即现场对其卤制的卤肉制品和卤料水进行了查封和扣押,-粟碱、纳古丁、吗-啡等成分。
“杨某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据介绍,杨某与郭某是婆媳关系,郭某是射洪县太乙镇烧腊店、卤制食品店经营者,杨某一直在家中协助郭某生产加工销售卤制品。2017年6月,杨某在郭某外出期间,将陌生人赠予的罂-粟壳加入卤水中,并用其制造卤制品进行销售。
“杨某为了盈利,往卤料中添加罂-粟壳增香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据射洪县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等待杨某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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