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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09-18 10:05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此起彼伏的网络知识产权纠 纷显示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脆弱与空白,构建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规则对网络知识产权纠 纷进行调整、加以规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在汉斯出版社《社会科学前沿》期刊中,有论文首先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具体阐述;其次,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立足于国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出发,就本土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现有困境进行原因分析;最后,建构具有系统性、前瞻性,有一定弹性和原则性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结合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类型与新特点,以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分析现今司法实践中网络管辖、证据采信规范、赔偿数额确定这三个诉讼焦点问题,剖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国内法律体系的相关空缺,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对策。

    针对国内管辖异议的滥用,应当限制行为地的涵盖范围以保障效率。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可以分解为在用户终端发出指令的行为和在网络服务器执行指令的行为,这两种操作中,前者与侵权行为的主观联系更为紧密,而后者作为执行性操作不应等同视之。由此,在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时应当经由公安机关确定发出侵权指令的操作终端,从而确定管辖地。如此可以限制原告随意选择管辖法 院,也可以避免被告以管辖异议恶意拖延案件,以保障司法效率。针对跨域管辖规则的冲突,则应依据国际私法的基本精神,在保障我国司法主 权的前提下尊重域外规则。

    针对现有民事立法中对于电子证据采信规范的立法缺失所导致的困境,可以考虑将刑事中的电子证据规范引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提高证据可信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特征,减轻权利主体的举证难度。要克服公证制度现有的滞后性、不平衡性弊端,提前完善电子证据公证制度,最关键的在于提高司法的主动性。针对电子证据滞后公证的弊病,应当设立证据及时公证制度,权利人在网上发表自己作品的同时,可以事先对备份信息进行准备,并将其交给公权力机关报关,防止诉讼过程中由于侵权人恶意篡改导致的证据灭失。

    针对公证制度的不平衡性而言,由于目前公证制度更多存在于商标权领域,而在著作权领域尚未构建完善和可操作的规则,因此更因注重著作权和专利权公证规则的落实。在专利权公证制度方面,现行专利权的证据大多为书面打印的,电子证据并不常见。由于公证机构只能证明专利人申请时在网络终端上表达的物理状态,而难以保障其真实性,为了保障专利权公证的公信力,可以与具有鉴定技术与资质的官方网站或者非政府机构进行合作,从技术层面进行外包鉴定,保障公证的效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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