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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08-21 10:51

 周维善、吴毓林《关于屠呦呦问题致国家科委的信》

关于屠呦呦问题致国家科委的信   国家科委:   年初中央各报和电视台相继报道了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屠呦呦发明的二氢
青蒿素和片剂被评为1992年中国十大科技成果之一,对此我们深感意外。   首先二氢青蒿素(或称还原青蒿素)是七十年代在有机所测定青蒿素结构的
过程中制备并鉴定的,该工作后来公开发表于1979年化学学报37卷的129-143页,
其中作者虽有屠呦呦,但实际上她对该文内容未曾作任何指导性或实际性工作。
当时我们所作由青蒿素还原至二氢青蒿素的试验记录和测得的核磁共振谱图等均
存于所科技档案室,现附上复印件,青蒿素结构是当时仅在有机所测定的,因此
在这之前是不可能有二氢青蒿素的结构,更不可能是屠呦呦发明了二氢青蒿素。   其次,虽然二氢青蒿素的生物活性较青蒿素为高,但不适于作为药物,因此
我们的青蒿素工作发表以后,国内许多单位(稍后国外许多单位)以它为中间体
制备了各种各样的衍生物,例如蒿甲醚、青蒿琥酯等从而发展成目前已能应用的
抗疟药物,因此二氢青蒿素已不是一个什么新的产品,至于今天二氢青蒿素又成
了新的药物,而且又是十大成果之一实在是无法使人相信,我们不知道这是如何
通过评审为一类新药的,又是如何成为这样杰出的成果。   值此中国经济科技发展的新时期,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导
向性问题,希望科委能对此事组织必要的调查处理。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所
  周维善
  吴毓林   (1993年)3.10 (XYS20151009)(SciFan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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