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剑对刘某“律师函”的答复 刘先生: 你明知我的电子邮箱和手机等联系方式并与我多次电邮通信,却通过“委托
律师”、公开“律师函”的方式向本人提出“要求”,明显是敌意、刻意炒作。 首先声明:我不接受函中“迟延答复”、“管理混乱”、“根本违约”、
“涉嫌诈骗”等指责,不认同函中对合同法的曲解。 其次,我提醒你,函中“基本事实”应当包括如下内容:2015年4月3日
12:16你hotmail邮箱发邮自己承认:“不好意思,我写错了,这笔款我是汇到安
保资金招行账户的,不是中行账户”。2015年5月11日11:08你发邮已表示“我接
受你的解释和道歉”;该邮中你还说:“你今天发的两封邮件我都是在垃圾箱里
找到的,看来你4月3日那封回复也进了垃圾箱,但时间太久,已经找不到了那封
了。在这一点上的确是个误会”。本人曾积极与你沟通,还于5月 8日发给你以
“请你最好加下我微信”为主题的电邮,告诉了你微信号。 再次,作为资金项目管理人的本人,为了阐明观点、澄清事实,针对你的六
点“要求”现回复如下: (一)依据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资金募集活动通告和2012年3月29日
的释义,你所要求的“使�*************************飨浮保挥韫� (二)依据科技打假人士人身安全保障资金募集活动通告和2012年3月29日
的释义,你所要求的“支出金额的明细”,不予公开。 (三)出于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密需要,你要求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工作细节
情况”,不予公开。必须申明的是,虽然将方玄昌列为被保卫对象,但方玄昌先
生多次拒绝安保安排;虽有事故和投诉,但方是民先生对我项目支持的安保工作
基本满意。 (四)就“监管小组成员组成信息”事宜,我认为:1.我没有公布监管小组
成员组成信息的义务。2.我没有得到监管小组成员的授权可以公布他们的身份信
息。3.显而易见,公布监管小组成员信息后他们将遭受流氓无赖的骚扰乃至人身
攻击、人身威胁,而目前的法治环境无法保障他们被攻击骚扰后的正当权益和安
宁生活,故不公布是理智的选择。4.若有相关国家机关的调查,则监管小组成员
当然会配合相关机关的调查;自然对相关国家机关公布身份、介绍情况。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应由监管人发布;但我可以申明的是:我与监管小
组成员的工作联络是持续的、密切的。 (五)科技打假资金受益人的名单,在
www.dajiajijin.com网站“已定支出
项目”中。 (六)目前不具备设立基金会的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事宜,在房租到
位后一个月内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目前房租未到位,故未申请。 特此函复。 彭剑
2015年10月15日 (XYS20151014)(SciFan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