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鞍山首批“终身行业禁入”的处罚对象,即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日前记者从鞍山市食药监局获悉,近两年来,市食药监局在对食品领域制假售假案件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案件涉及的主要责任人一律实施行业驱逐,强制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截至目前,对食品违法从业人员给予“资格禁入”处罚的案件办理共计9件。
工业硫磺熏制食用淀粉
2016年5月,市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非法使用工业硫磺熏制食用淀粉。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海城市某出租屋内,的确有人在非法使用工业硫磺熏制食用淀粉。据了解,工业硫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最终,当事人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当事人潘某也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销售含“瘦肉精”羊肉
2016年7月,市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市场上销售含“瘦肉精”羊肉。执法人员检查时对问题羊肉进行查扣。经检测,羊肉中含国家禁止的兽药(克伦特罗)。最终,当事人孙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3.5万元。当事人孙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当事人哈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当事人胡某犯销售有毒、有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销售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
2017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黄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检查。经抽检发现,黄某销售的保健食品参草平糖胶囊含药品“苯乙双胍”。2017年5月,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经抽检发现,李某生产的“木瓜百合丸”和“茉莉花葛根代用茶”分别含有药品“氢氯/噻嗪”和“二甲双胍”。最终,当事人黄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当事人李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用罂/粟壳生产加工熟食
2017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常某生产加工熟食的居民屋进行检查,发现罂/粟壳863克,经罂/粟壳项目快速检测,常某生产的牛腱肉等熟食检测结果均是阳性。最终,当事人常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