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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17 20:54

 女子花三万块美容竟毁容 状告“美容大师”获赔

本想花钱买漂亮,不料没达到预期效果,花费三万元反而造成脸部伤害。近日,房山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案。

原告张灵(化名)在书中称,去年中旬,自己到被告某公司处做按|摩|保|健时,被告工作人员极力推荐眉毛纹绣三维立体设计服务(简称该服务)。在推销该服务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陈述:1、该服务分为二次给原告做美容;2、为原告进行该服务的人员曾给各大明星作过美容的美容;3、该服务是本地区最好的。推销过程中被告未告知该服务价格,当天被告为原告作了第一次美容后,被告要求支付该服务全部费用将近三万元,原告无奈之下支付了该笔费用,但是第一次美容之后原告脸部出血、结痂,并感到脸部疼痛不适。

张灵称,第一次美容后自己才得知,依据相关规定该服务应属于医疗美容,同时被告夸大了该服务的效果,所谓美容不具备相关资质。张灵多次找到被告,同时到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反映问题,但是被告始终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张灵只好到,要求该公司返还美容费用三万元,并同时赔偿自己三万元。

被告美容院辩称,张灵所述不属实,张灵来做美容是自愿的,不同意张灵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构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被告未取得相应资质即与原告达成该服务合同并实施了服务,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无效后果的产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张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被告形成合同关系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返还服务费,本院根据被告美容院所承担的责任予以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所受损失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美容院返还张灵服务费二万三千余元。

http://news.xywy.com/news/bgt/ylbg/20121130/727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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