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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国共享经济的市场交易额、参与人数以及融资规模均出现令人瞩目的增长和扩张。在人们为这种新业态、市场新活力欢呼之余,质疑的声音也随之而来。有人认为共享经济让部分实体经济雪上加霜,也有人对共享经济中的过度投资与资源浪费现象,以及对消费者权益损害和社会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出警示。事实上,共享经济在国外也不断出现从放任到逐步监管的倾向,如日本的民宿经济。关于共享经济是该更加包容,还是应该加强监管,以及如何包容和监管的问题,确实值得探讨。
6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一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表示,对如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单车等新产业新业态应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在几天前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他即要求政府各部门在对待共享经济这样的新业态、新模式时要有包容审慎的态度,并提到如果沿用老办法管制,可能就没有今天的微信。
包容与监管,其实是关于行政职能改革的话题,即政府如何在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又要保障社会安全。行政职能的实施过程可以简单分为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两个环节,基于事前与事后的时间与强度又可以有四种组合类型:事前审批强事后监管强的前强后强型,事前审批弱事后监管弱前弱后弱型,以及前强后弱和前弱后强型。
其中,前强后强型的包容性最低。在前后双重严格监管之下,不仅会压制企业和行为人的创新积极性,也导致行政机构肥大和制度成本巨大化,如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前强后弱型是事后监管宽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度成本,但也会因为监管的虎头蛇尾而导致社会道德风险产生的几率较高。比如,一些企业在审批事前粉饰真相,一旦准入后即利用监管的宽松肆意妄为。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就是这种管理模式的一种反映。
第三类前弱后弱型的包容性最大,类似于是自由放任状态。这种状态下制度成本较低,市场参与者可以充分发挥其创新精神,自由竞争市场的效率及公正可以推动社会各方面达到内生均衡。然而,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缺位会让丛林法则大行其道,让社会不公蔓延,进而引发社会动荡和不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该类型还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即当劣货和假货顺利进入市场而又得不到监管时,会严重创伤创新创造的积极性。目前国内一些电商平台就处于这样一种状态。
应该**************的是第四类前弱后强型,即在事前把规制放宽松,一方面可以降度成本,同时又可以让企业和行为人能够在不被禁止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创意和想象力,参与到经济和社会的各类领域。而通过事后的严格监管来防治违法乱纪行为和应对风险,从而保证社会公正和市场的效率。让包容和监管既不损害创新,又能保障社会的安全,维护基本秩序。
现实中,事后监管远比事前审查要复杂得多。因此,要做到有效的事后监管,需要依赖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而这些都以信息公开透明为前提条件。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利用大数据分析法,民间组织甚至个人在专业领域的信息处理能力大大增强,这让监管分散化成为可能。这样,政府直接管控和监督一部分重要领域,而更多的部分则可以依靠市场和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实现。如此,不仅可以大幅度降度成本,也可以有效防止寻租和现象的发生。事后监管需要把握度的问题。例如对非故意违反规则者处罚过当,使其失去改正的机会,也容易诱发出社会不公正感。因此,事后监管的重点在于防范和处理机制的设定,其内涵是对新事物如何科学规范与管理的问题。
无论怎样定义和称谓共享经济等新产业和新业态,这些供给侧的企业及平台都是属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而非公益性质的主体。在监管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一些逐利资本容易借共享之名过度集资而疏忽对本业务之的投资,这既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投资泡沫、形成新的市场风险,也可能因无视企业的社会责任产生外部不经济的效果,从而增加社会成本负担。新业态对传统行业的破坏式冲击也容易引起既得利益团体的抵触。另外,基于共享经济的参与形式,大量非正规就业人群将面临社会保障的问题,而购买分享服务的消费者也可能面临安全和权益保护等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行政职能方式正面临近似于前强后强和前强后弱模式向前弱后强型逐步转换的关键时期。因此,对于这些新产业、新业态在业务形式、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尝试,还是应给予与最大限度的包容,即放宽事前审批,激发创新意识和创业积极性,同时针对涌现的各类问题加以科学化的事后监管,这才是包容审慎的监管应有的内涵。(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