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一村民在镇卫生院做手术时缝合针断裂,遗漏在患者耻骨结合区,致其身体疼痛不适。经济宁医学会鉴定,该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镇卫生院对本次医疗事故负全部责任。29日记者从泗水获悉,经调解,患者获得16万元赔偿款。
2013年4月,村民蒋某因左侧腹股沟区可复性肿块到镇卫生院就诊,进行了“左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疝修补术”。在手术过程中,缝合针突然断裂,主刀医生并未察觉就进行了缝合,致使断针遗漏在蒋某耻骨结合区。此后患者伤口疼痛,在泗水县医院检查才发现断针。经济宁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镇卫生院对本次医疗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蒋某向提讼,要求镇卫生院赔偿其身体及精神损失26万元。
“医患矛盾宜解不宜结、宜顺不易激,简单的一判了之不能平息双方矛盾,所以要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契合点,才能化解矛盾。”泗水县人民民一庭法官张祥峰介绍,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主审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医患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加上当事人心理预期较高,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张祥峰坦言,为了让医患矛盾尽快解决,法官一方面向原告及其家属讲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及赔偿标准,另一方面积极与被告卫生院沟通原告诉求内容,最大限度的缩小双方差距。经过反复多次与双方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镇卫生院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