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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1-08 14:01

 中石油以投资抵赔偿 谁为大连海域污染埋单?

对于“以投资抵赔偿”的报道,中石油认为报道失实,然而至今却仍未公布事故最终调查结论。其实,可以预见的是,即使中石油公布了结论,真的会公布谁来承担责任么?


  近日,有媒体报道,2010年,中石油管道在大连分别发生三起漏油、爆炸和火灾的重大事故——“7·16”、“10·24”和“12·15”,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对火灾的善后达成一致意见:油污清理结束的后续赔偿工作由大连市政府负责,中石油“以投资抵赔偿”——在大连的长兴岛投资2000万吨/年炼油、100万吨/年乙烯项目。上述炼油项目上马后,中石油在大连市的炼油能力将达5050万吨/年,其产值预计将占到大连市GDP的1/3。


  虽然中石油表示不符合事实,但是事实是什么,时至今日也没有个公告。


  “以投资换赔偿“是一个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互相妥协的经典案例,而如此大的污染事件,最终受损的是谁,也显而易见了,只能是大连当地渔民与相关企业。


  投资换赔偿不妥,为什么不妥?从表面上看,中石油把资金投入当地,拉升了当地GDP的增长,可是最大受益人最终还是中石油,中石油没有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赠予地方政府,而中石油“投资”,项目的最终受益人是中石油自己。地方政府也会受益,因为该项目将为当地贡献相当于目前1/3的GDP,从中还将产生大量的税收收入。


  于是,通过“投资换赔偿”不仅仅令中石油从“次要责任人”变成了主要受益人,也使地方政府从谈判角色变成了税收受益人。


  中石油对待原油泄漏一事,从来没有考虑过应该如何赔偿,也没考虑过“责任”,但是他们却并不是缺乏对于荣誉的追捧的,在“7·16”大连原油泄漏爆炸事故后,负责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召开“7·1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于是,重大的事故之后,没有任何人承担责任,没有人为国资资产损失而神伤,不为公共利益惨遭重创而不安,也不为生态环境恶化而羞愧,却第一时间想到自我表彰,第二时间想到“投资”的方式补偿。


  大连市政府似乎从来没有想过用法律与行政的途径为被污染的海域讨个公道,原因很明显,投资是个双赢的结果。


  虽然中石油不是英国石油公司,但依然要有人为原油泄漏爆炸事故埋单,只不过埋单的人不是中石油,而是当地的渔民而已,弱势的更加弱势,强势的则“强者恒强”。


  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在灾难发生时的捐款,不仅仅是一两次作秀,也是面对自己造成的灾难时,能够承担责任,能够道歉而不推诿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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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cifans.net/read-htm-tid-48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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