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建敏学术不端的复议申请书
山东大学校长信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监察处和校长办公室代
表的见证下,向我出示了学术道德委员会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关于董建敏学
术不端的决定(《山东大学学风处理决定书》2014-003号)。
《决定书》认为:“1、不构成抄袭或剽窃。”我对此结论有异议。鉴于法
院已就此项作出判决,我暂不提出复议。
《决定书》认为:“2、部分图表与该课题组已发表论文,有重复使用现象,
且未注明引用,存在论文写作不规范行为。”我对董建敏和我是否属于一个课题
组持不同意见。此问题,学术道德委员会从未向我了解情况,而且我早已经向学
术办提交过梅良模教授和胡维军教授的证词。请尊重事实,重新核实。
被指控学术不端论文不是“部分图表重复使用”,而是除文字表达略有不同
外,研究对象、方法、计算数据、结论的完全重复。判决已经清楚地认定此
文没有任何创新点。
《决定书》认为:“3、为严肃学术纪律,端正学术风气,按照《山东大学
学术纪律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建议对董建敏的学术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以
示惩戒。”此处理决定明显太轻,尽管我始终不以追究老师责任为重点,但是我
希望问问学术办是如何落实的。
关于董建敏的举报信是《金属学报》杂志社转交学校的,学校有义务向杂志
社通报处理结果。2010年,时任山东大学物理学院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的
梁作堂教授在接受《济南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也将在调查结果出来的第
一时间给《金属学报》杂志社一个答复。”时任《金属学报》杂志社信息部主任
黄春晓女士则称:“杂志社已将该情况反馈给山东大学,下一步措施要视学校的
调查结果而定。”
《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对学术纪
律检查委员会认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我现
根据此条款提出复议。
现申请:1、更正原认定错误的结论,将“部分图表与该课题组已发表论文,
有重复使用现象,且未注明引用,存在论文写作不规范行为。”改为:“主要内
容与已发表论文重复,且未注明引用,存在论文写作不规范行为。”
2、增加一项处理决定:“建议《金属学报》杂志社以此文与已发表文章高
度重复为由予以撤稿。”学术办负责将决定通知杂志社。
3、落实对董建敏的原处罚措施。
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规定,接到我的申请,你们
应当无条件立即启动复议程序。请尊重法律和纪律,尊重事实和真相!
申请人:甄鹏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本申请于落款日当面送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并发送电子邮件到校长
信箱。学校某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我不要上网,我承诺一个月内不公开。现在期
限已过。(SciFan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