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时报 2014-07-07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执业的医学博士李芊火车助产,被南京市两级判为非法行医,赔偿家属1.5万元。”近日,一则有关医生院外行医的新闻在社交媒体上引起热议。有人为“李芊”打抱不平,有人对“被救助家属”表示愤怒,甚至有网友将此事与“彭宇案”(编者注:彭宇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老太太一口咬定为撞人者,后被判赔4.5万元)对比。虽然最终这个备受争议的事件被证实是谣言,但“医生在院外该不该救人”的讨论却并未停息。为此,我们特邀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中国医学科学院健康科普研究中心主任袁钟教授和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刘晔律师,就以下话题一起探讨。
话题一:紧急情况下,医生院外医疗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刘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医生有“属地”限制,也就是说,应该在注册的职业范围内进行医疗行为。但这与“非法行医”完全是两个概念,“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在注册地外进行医疗行为大多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注册地外的医疗机构会诊、手术等,俗称“走穴”,医生需要拿到正规的会诊手续后才可以进行院外行医;另一种是突发紧急情况,在火车、飞机等地进行医疗救治,这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
庄一强:虽然医生有注册地的约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规定,去外地进修、教学、援助的医生,是不受属地限制的。另外,《医师法》还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已经充分说明,即使出了医院,医生处理急救既是一种医生职业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赋予的一种义务。
话题二:医生在外遇突况,该不该救人?
袁钟:记得有一次在飞机上突遇一名情况危急的乘客,当时有两名医生参与了抢救,帮助乘客脱离了生命危险。事后我发了一篇微博,在评论中有不少人表示了担心,“万一救不好,是不是也会带来麻烦”。我想说,作为医生,突遇紧急病人,他们没有时间去想“该不该”的问题,一定是第一时间冲出去救人,因为医生的天职就是救人,这是超出职业范围的信仰。
庄一强:《医师法》规定,救人是医生的职责和义务,即使没有这些规定,出于人道主义,每个医生都会去救人,这是一种职业习惯。
话题三:救人中发生意外,医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庄一强:医生承担责任,必须是在出现医疗事故的前提下,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由医生故意、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因素导致的人身损害。如果医生态度很认真,但由于卫生、医疗器械条件有限等原因,到最后还是出现了问题,应该从实际出发,减轻或免除医生责任,更何况是医生免费义务救助,其主观上没有故意导致意外发生,又是处于户外、火车或飞机等医疗条件差的地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香港《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就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这一条款也被称为《无偿施救者保》。
刘晔:一般出现重大过错的故意行为,才会承担相应责任,就我国目前法律来看,医生在外救人没有任何风险,我也从未受理过类似案件。
话题四:如今医患问题日益突出,应该如何保护医生?
袁钟:幸好“李芊事件”是假新闻,如果是真的,会再次伤了医生的心。目前中国医生所处的环境可以用“恶劣”来形容,工作量大、收入低、人身安全没保证……本来是医改主力军的医生,却没有体会做医生的荣誉感,反而被“红包协议”等政策所伤。当法律用来惩罚善良,当医生们不敢施救时,所有善良的人都会受到惩罚。因此,法律法规应该给予医生更多的保护。
庄一强:法律是一方面,还有一个因素是社会风气。如今,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大家都要求“好心一定办好事”,如果办了坏事,就可能会反咬一口。因此,每个人应该给予对方理解和信任,营造好的社会氛围。另外,政府要积极干预,像“彭宇案”这样的案例,告来告去无非就是图钱,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老百姓看病确实比较贵。从长远来看,我们应该改变现有的医疗体制,减轻老百姓的医疗费用。就目前来看,我建议设立慈善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对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