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9-22 13:35:06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张玮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长期以来备受社会**************。近日,滨海公安大港分局依法查处3起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目前3名嫌疑人已经被依法刑拘。那么生产销售劣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甚至有毒害食品的不良商家都将承担哪些责任呢?记者就此向警方进行了了解。 时报记者 张玮
案情回顾
8月2日、9月10日,滨海公安大港分局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移送的3起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案件。经查明,中塘镇正兴里市场西侧的一烘焙房生产的枣糕,正兴里市场一大饼店和吉安里一羊汤店生产的麻酱饼和烧饼,经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报告判定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枣糕、麻酱饼和烧饼里铝的标准限-量超标。日前,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假充真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警方解释称,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样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造成食物中毒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中掺入有毒害的非食品原料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同样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下一步滨海公安大港分局将继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巩固、深化和扩大战果,全力维护百姓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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