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造假者 撤销学位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7月17日 01 版)
本报北京7月16日电(记者原春琳)论文造假者或将迎来最严厉的惩罚制度——今天,教育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指导教师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将视情况给予暂停招生、取消指导资格、处分直至解聘等处理;出现多起学位论文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则被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招生名额也将被核减,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将被问责。
从今天起到8月16日,教育部就《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中,对学术论文作假者的处理是“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而对指导教师和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的处理,则相对含糊。对培养学生的学位授予单位没有任何处罚措施。
《办法》对学位论文作假给出明确定义: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代写或买卖论文的“帮凶”也不能轻易逃脱处罚。《办法》说,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如果是在读学生,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是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已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也不能“幸免”。《办法》指出,如果发现作假,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将会纳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办法》说,一旦所在院系的学生论文造假,学生培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将会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