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赠论文的法律分析
作者:甄鹏
方舟子举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学术不端。其中,一项重要的
指控是朱毅与她的丈夫北京科技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季宏兵互送论文。
方舟子说:“季宏兵、朱毅夫妇在不同机构工作,研究方向完全没有相关性,却
至少共同发表过两篇标注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英文论文。经核查,两篇论
文都是侵夺其他合作者的成果而盗用署名乃至盗用通讯作者,其中一篇为朱毅送
给季宏兵,一篇为季宏兵送给朱毅。”[1]
私赠论文分为三种情况:一、把自己写的文章送给别人;二、把自己写的文
章挂上他人的名字使之成为共同作者;三、把自己与其他人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
挂上第三人的名字成为共同作者。私赠论文与代笔一样,当事人不说,外人很难
知道。第三种情况例外。里面有其他作者,如果他们是作品的主要著作权人,那
么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如果他们仅是挂名作者,那就无所谓了。
朱毅和季宏兵互送论文是如何被发现的呢?朱毅送给季宏兵的那篇文章,朱
毅把处于修改状态下的论文放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后面,与正式发表的文章作者署
名不一样。季宏兵送给朱毅的那篇文章,先发在中文杂志上,后发在英文杂志上,
作者署名不一样。
但是,朱毅和季宏兵没有侵害第一作者的署名权。前一篇文章,第一作者是
是朱毅本人;后一篇文章,第一作者是季宏兵的研究生。这是他们的聪明之处。
相反,在《金属学报》作者权案中,第二作者李华将第一作者甄鹏改为第六作者,
把原本没有署名的董建敏列为第一作者,重新发表。这严重侵犯了第一作者的权
利,性质更为恶劣。
方舟子认为朱毅夫妇“通过造假手段,把没有参与研究、另一专业领域的配
偶列为共同作者乃至通讯作者,并剥夺了合作者的署名权。所以这属于盗用他人
科研成果、私自赠送科研成果,是严重的学术不端、学术行为。”[1]
私赠论文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有参加创
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其法律后果是“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朱毅夫妇没
有改变第一作者的署名,共同权利人一般不会提讼。最好的办法是要求杂志
社更改作者。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要求朱毅向原作者道歉并向杂志社申请更改作者。[2]
这是正确的做法。进一步,朱毅和季宏兵的所在单位应当调查二人是否因此不当
得利。如果有,应做出额外的惩罚。朱毅夫妇案是私赠论文的典型案件,山东大
学物理学院教授李华则更早、更严重。他一稿多投和私赠论文到了令人吃惊的地
步。某一篇文章被一稿六发,而且不断变化作者。[3]山东大学至今未对该举报
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方舟子.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机构举报季宏兵、朱毅夫妇互送论文[Z/OL].(2014-05-04)[2014-05-05].方舟子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2eeip.html.[2]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关于对朱毅的博士学位论文有关质疑进行核实情况的说明[Z/OL].(2013-10-18)[2014-05-05].方舟子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2eef1.html.[3]甄鹏.关于山东大学物理学院李华教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信[Z/OL].(2011-03-26)[2014-05-05].新语丝: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2/lihua.txt.(SciFan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