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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被立案调查、并最终遭遇行政处罚的案例已经举不胜举。监管机构作出的一系列决定,也成为广大中小投资者依法进行的重要依据。如今,又将有三家上市公司面临中小投资者的,这三家公司分别是慧球科技、福建金森和ST成城。
有证券律师表示,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尽一切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ST成城:一日内收到
三份告知书
早在2013年9月2日,ST成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其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行政处罚与市场禁入。
2014年,对于ST成城而言可谓是多事之年。2014年3月5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国《调查通知书》;2014年5月21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国《调查通知书》;2014年10月9日,ST成城公告收到中国《调查通知书》。
除了上述三份《调查通知书》之外,2014年6月19日,ST成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4年7月16日,ST成城发布《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进展公告》。
经历长达两年多的调查之后,2016年9月1日,ST成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分别针对上述三项立案调查的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2号、处罚字[2016]83号、处罚字[2016]84号)。因为监管层在一日之内同时针对一家上市公司出具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情况,在资本市场中十分罕见,ST成城也因此被某些市场分析人士称之为是一家奇葩的公司。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正式向曾经购买过ST成城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
据宋一欣介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一、在2005年4月27日(2004年年报公告日)至2014年3月4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3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二、在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2月19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2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三、在2012年6月25日至2014年6月18日之间买入ST成城股票,并且在2014年6月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成城股票的投资者。
福建金森、慧球科技:
因信披违规被
回溯上市公司公告,2016年8月20日,福建金森宣布收到中国《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的2016年6月6日,福建金森发布收到中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早在2015年7月22日,福建金森就曾经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中国决定:一、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二、对相关当事人王某、应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另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7日期间买入福建金森股票,并在2015年2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就在福建金森收到中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5日之后,市场就迎来了慧球科技被立案调查的消息。2016年8月25日晚,慧球科技发布《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据悉,根据《证券法》及最高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损失。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6年8月25日(含当日)前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在2016年8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宋一欣律师和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慧球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等。厉健律师说,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师不预先收取任何律师服务费,实施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利益的风险代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