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4-28 10:01:43 来源:辽沈晚报
27日,沈阳市民费先生在沈北新区大福柜超市花6.5元买到一袋抚顺市旺福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皮。
可是回家发现,这肉皮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月15日……
抚顺市旺福隆有限公司表示,日期操作失误,按照相关法律10倍赔偿。
“连生产日期都可以错的这么离谱,还让市民怎么相信。”27日,费先生介绍,4月27日上午9时45分,他在沈北新区大福柜超市买了一袋肉皮,回家一看生产日期竟然是2019年1月15日。
费先生找到大福柜超市,“超市说他们管不了,我这是在商场买的东西,怎么能出现这种错误?”费先生对商场的态度很生气。
记者从费先生提供的小票上可以看出,4月27日在此商场买了一袋旺福隆肉皮,而那袋肉皮的包装背面生产日期写着“见喷*****或者切边”,整个包装袋上无喷*****,切边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1月15日。
随后,记者联系上大福柜超市的负责这个区域的一位经理,当记者表明身份,这位经理表示,“我也不知道怎么和你说。”随后不再接电话。
27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抚顺市旺福隆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的生产日期就是切边,对于这种情况,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在2017年年末,出现了一批上述情况,属于日期错误操作,当时就已经报给当地的工商及技术监督局备案,“当时发现大约有四五十袋这种情况,从经销商处召回了一大部分,但市场还有10袋左右,我们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10倍赔偿。”这名工作人员还表示,召回的产品已经全部销毁。
消费者费先生对这个赔偿标准并不认可,“我不是想要多少钱,主要是大福柜超市的态度太气人,说愿意哪告就哪告的,我耽误了半天时间去找他们,作为这么大超市,应该对所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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