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14 15:40: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生等5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5名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合计315万余元,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11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6月至12月,李某生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洲进口含铝残留严重超标的海藻麒麟菜食品原料约382吨。期间,李某生在未对该海藻麒麟菜食品原料进行任何安全检测的情况下,出售给严某燕、严某、蔡某仔、符某玉等4人共计196吨,价值94万余元。严某燕等4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各自加工场里非法使用硫酸铝铵等对海藻麒麟菜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并出售,销售金额合计31万余元。经查,涉案海藻麒麟菜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均检测出铝残留,已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等5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将现存的海藻麒麟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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