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8-24 10:12:4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海波
安徽男子将捡到的死因不明的猪仔冒充羊肉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经举报被宿州市埇桥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执法人员查获。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清晨,被告人葛某某在濉溪县南坪镇七里桥附近捡到一只死因不明的猪仔并宰杀。次日上午,被告人葛某某携带该宰杀的猪仔所得的猪肉及猪骨共计20余斤,在未经相关部门检疫检验的情况下冒充羊肉在宿州市某小区附近销售,在销售过程中经他人举报被埇桥区畜牧兽医水产局执法人员查获。在查获前被告人葛某某已销售该死猪肉5余斤,非法获利人民币130元左右,在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被告人葛某某将该款退还给购买人。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剩余全部死猪肉及猪骨(猪肉9.5斤、猪骨6斤、猪头3.5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死因不明的猪肉及猪骨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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