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 院 士
UID: 38804
精华: 0
发帖: 5303930
威望: 151 点
积分转换
愚愚币: 1365 YYB
在线充值
贡献值: 0 点
在线时间: 74501(小时)
注册时间: 2008-03-18
最后登录: 2024-11-22
楼主  发表于: 2019-02-01 14:51

 江西一盐务局职工假冒知名食用盐牟利获刑罚

时间:2019-1-30 9:19: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万艳




    “井岗牌”食用盐系江西省知名品牌食用盐,被告人董某身为盐务局职工却知法犯法,擅自定制并购买“井岗牌”包装袋用于分装食用盐牟利。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8月,身为江西省某市盐务局职工的被告人董某未经“井岗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许可和委托,从网上定制并购买印有“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深井盐”、“井岗牌”包装袋和纸箱,雇请工人在安义县某村厂房将其从新干县大洋洲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购进的大袋食用盐进行分装出售。截至案发当日,被告人董某销售假冒“井岗”牌注册商标食用盐共计99.2吨,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5550.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未经“井岗”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包装并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3555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被告人董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 万艳   熊三恩   邹芒英



相关搜索: 食用盐
明天会更好!
分享:

愚愚学园属于纯学术、非经营性专业网站,无任何商业性质,大家出于学习和科研目的进行交流讨论。

如有涉侵犯著作权人的版权等信息,请及时来信告知,我们将立刻从网站上删除,并向所有持版权者致最深歉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