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物美超市通州九棵树店购买的保健品,被认定批准文号属于冒用,陈先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北京物美集团和物美通州九棵树店要求10倍赔偿。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
陈先生诉称,2010年9月和10月,他先后三次在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九棵树店购买了11盒精旺参茸倍力胶囊,总价3245元。服用后出现副作用。他遂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对该胶囊的批准文号进行查询,结果为没有该批准文号。随后他向北京市药监局通州分局举报,对方答复为该胶囊批号对应的产品并非陈先生所购产品,而属于另一款胶囊。陈先生随即要求物美九棵树店及物美集团返还货款3245元,并赔偿10倍价款32450元。
一审审理后判决物美集团及九棵树店共同向陈先生支付10倍赔偿金。因陈先生无法提供其购买的全部保健品,故对其要求退还货款的诉求,不支持。两被告对此均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主要有两个焦点。一是陈先生是否在物美九棵树店购买的涉案胶囊?两被告对此否认,陈先生则向提交了销售小票及加盖有九棵树店印章的发票。其中销售小票注明了所购胶囊名称,但发票却注明为“食品”,两份票据显示的购货时间和金额均相同。
另一个焦点是,陈先生主张10倍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超市对此认为,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前提是其遭受了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陈先生提出服用胶囊后产生不良反应,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不应当支持。
市二中院认为,北京市药监局通州分局对陈先生的举报已经做出回应,该胶囊的批准文号系冒用,故该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关安全的规定。陈先生提交的销售小票和发票显示的购货时间和金额均相同,鉴于两被告未能提供加盖有九棵树店印章的发票项下的具体详细食品名称,认定陈先生从九棵树店购买了涉案胶囊。
认为,《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并无不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作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