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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06-28 09:47

 刑事辨认制度研究

    刑事辨认主要是指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相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等,或者由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或辨识的诉讼活动。

    刑事辨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但是刑事辨认制度本身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现有刑事辨认制度无法满足实务中复杂多变的案情,无法全面规制刑事辨认活动,在汉斯出版社《社会科学前沿》期刊中,有论文分析了我国现有刑事辨认制度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提高刑事辨认制度的立法层次。刑事辨认制度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的一项制度,且对案件的侦查结果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侦查人员在组织进行刑事辨认时依旧具有相当程度的权利,并有许多违规的操作空间,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上对刑事辨认制度进行更为科学的规制。我们有必要完善刑事辨认制度,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写进《刑事诉讼法中》,充分发挥立法的能动性。这不仅提高刑事辨认制度的法律效力,还可以解决现有关于刑事辨认制度存在冲突和矛盾的问题。

    建立健全的刑事辨认规则体系。我国现有的刑事辨认制度不仅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各个部门自己关于刑事辨认的规则也不够完备。这使得办案人员在实践中拥有过高的自由操作度,无法保证辨认结果的公正。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的刑事辨认规则体系,从而保证辨认活动能够公正的进行。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犯罪嫌疑人应当拥有辨认前的知情权。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辨认开始前知道侦查人员将对其采取刑事辨认措施,也应当知道辨认的时间、辨认的目的、辨认的方式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可以使他们在辨认前做好心理准备以防止在辨认时遭到侦查人员的不公待遇而没有防备。同时也实现了刑事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目的。

    加强对刑事辨认的审查与监督。严格审查影响辨认的客观因素。首先要审查辨认人生理上是否具备完成其将要进行的刑事辨认所需要的能力。即辨认人的生理条件要满足能够完成辨认所需要的条件。其次辨认人自身的社会关系以及个人品行也应当全面审查。辨认人是否诚信,是否有责任感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辨认结果。最后要审查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在辨认前后发生变化,辨认对象可能通过某些易变的特征来改变其外在特征,这需要侦查人员综合判断辨认人所描述的特征与辨认对象的差异。

    刑事辨认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其对案件侦查的结果是有着类似“蝴蝶效应”般的影响,辨认笔录作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辨认错误而导致的冤家错案不断发生,这也督促着我们完善刑事辨认制度的脚步不断前行。文章中提到的关于刑事辨认制度的改进之处,终归来说是“纸上谈兵”,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来检验理论是否正确。而我国刑事辨认制度的建设也需要一步一个脚印来不断完善和精进,最终成为一个对实务有指导作用的完备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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