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交易活动也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当事人在诉讼系属中移转实体权利义务的情形也不断发生。从总体上看,目前特定承继这一领域的研究尚不够深入系统,理论界的探讨相对甚少,仅局限于对“当事人恒定主义”和“诉讼承继主义”这两种立法模式进行优劣比较;司法实务中由于现行条文过于简易,配套制度也并不完善,因此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也较为紊乱。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特定承继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诉讼承继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其独立的价值。在汉斯出版社《法学》期刊中,有论文在对德国“当事人恒定主义”和日本“诉讼承继主义”的理论、制度进行介绍分析的基础上,反思目前我国在特定承继制度上的现状和缺失,从而为我国诉讼承继制度的整体构建,借鉴选择最契合我国文化和法律价值观的路径,并针对我国特定承继制度中程序设计和制度保障的缺陷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