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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03-29 19:22

 中国高考改革:权利才是元问题

主招生很有限,大学基本没有自己的再考试,没有自己的标准,换言之,大学的采购权还远不充分。如此大学,作为事业法人的权利是远远不够的。

像高考(精品课)制度如此重要的问题,关系中国百年大计,也应该接受人大的监督。

中国高考制度的问题与改革,已经谈得太多。但至今为止,我所见的高考讨论,几乎都是就事论事,缺乏对元问题的探讨。我认为,高考问题的牛鼻子是权力与权利的配置。三十多年来的农村改革和国企改革,本质都是权利的恢复,这是改革的逻辑起点。

本文要讨论的高考问题,不是高考的后果,是高考制度建设的元问题,各方利益背后的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具体说,包括政府的权力,大学、教师、考生、社会的权利,及其相互关系。

大学的法人权利

所谓大学的权利是指大学作为事业法人的权利。和自然人相对的法人,在中国有企业法人、事业(非营利)法人、机关法人。从法律上说,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权利和能力。

就企业来说,企业拥有独立的人财物权,采购权、销售权、人事权,政府可以制定质量标准,但没有干涉企业经营的权力。

同样的,大学作为教育事业法人,应该有充分的招生权、学生培养权、学位授予权。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利,则大学就不好称作合格的法人。

依据法人的界定,来看看现行的高考招生制度。无论是曾经的全国一张考卷,还是目前的分省出考卷,都是统一的规定:所有考生每年只能在同一个时间进行一次性考试,没有补考机会,通俗地说叫一年一考定终身。

目前,自主招生很有限,大学基本没有自己的再考试,没有自己的标准,只有一定的选择权。换言之,大学的采购权还远不充分。如此大学,作为事业法人的权利是远远不够的。


教师的权利

观察整个高考全过程,主要和高招办和招生处有关,和绝大多数教师无关。大学老师对这些即将上大学的学生没有任何了解,那些专业老师也许只能在专业课上才认识这些学生。这样的招生过程,和教育者相互分离,怎么做到让合适的学生上合适的学校,上合适的专业?

也许有人说,如果让大学老师参加招生选择,一定,一定不公平。这种担心是自然的。但大学老师的程度,和招生办、招生处的人比,就会更重吗?关键在于设计出合适的制度。在网络信息时代,只要公开透明,想改革,一定方法比困难多。教师会从教育潜力的角度来鉴别考生,他们不是只看应试体系之下刷题刷出来的笔试成绩。

举例来说,中国的金牌体育在世界上很有地位,大体上和美国并列世界双雄。中国的体育为何如此强大?制是原因之一,其优劣暂且不说。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统一的体育高考。对优秀运动员的选择,不是在统一时间、一年只有一次的高考中进行的,是教练员参与甚至主导,多次公开选的。这种选拔不仅在新手的入门阶段,而且贯彻运动生涯的始终。很显然,教练员选拔运动员,不是简单考试,更要看你是不是有潜力。选拔者们有这样的专业眼光。

作为智育的高考,不能简单类比体育,但体育的选拔制度不能借鉴吗?体育选拔制度的核心就是:作为教育者的教练员,拥有选择的权力。从这一点出发,现在的高考制度完全剥夺大学老师选择受教育者的权力并不妥当,明显可以改进。

当然,具体的方法需要仔细设计。但在高考招生中,让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建立直接关联,是需要的。

考生的权利

考生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作为参与游戏规则制定的权利,一是参加考试的多次机会权利。每年高考考生有九百万左右,高中生近三千万,他们是被考试者,然而他们是已经超过14或15岁的青年人,多数已在16岁以上,对高考制度应该拥有一些发言权。

即使不做调查,高考结束后的考生的行为中也可以看出:每年都有新闻报道,考生把高考复习材料撕掉或烧掉。不少人说:3年的“监狱”生活结束了。当然,即使这样,也必须抽样调查。看看学生究竟需要什么样的高考、希望什么样的高考。没有这样的数据,决策的科学依据就缺少了重要一环。

再看考生的考试机会权利。目前的高考制度是,全部考生每年只能在同一个时间进行一次考试,一年一考定终身(据传外语(课程)要改为一年考两次,也没有改变基本面)。显然,这样的制度是不够人性的,尤其不符合未成年人的人性。

从18岁算起,多数考生最多连考3年(复读),如果一次发挥不正常或别的原因未能参加考试,就等于失去1/3的机会。这是巨大的成本。家长和学生都要承受非常大的压力。

多年前我女儿参加高考的前夜,即使她很优秀,我是大学教授,依旧全家紧张得几乎彻夜未眠。这样的高考,太煎熬了!

可以选择的路径很多。比如,高考成绩两年有效行不行?把全年招生指标分解到4次高考行不行?北大全年招4000人,一年考4次,完全可以每次招1000,或者4次考试都完成后,统一招生4000,每次考试可以有不同的录取分数标准(事实上每年的分数也是不同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高考要更有人性,让孩子有更多的选择,在平稳的心态下有正常的发挥,减少系统性的正负偏差。


全体公民的权利

依据宪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是最高立法机构,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构,它向全国人大负责,并由全国人大批准任命。由此,国务院及其所属教育部必须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必须接受公民代表的全国人大的监督。从制度上说,应该定期接受公民和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质询。遗憾的是,除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每年一次向全国人大做财政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国务院其他部委,包括教育部,没有向全国人大做过报告。像高考制度如此重要的问题,关系中国百年大计,也应该接受人大的监督。

高考如此重要的问题,最好能设计出专业、有效的调查问卷,对分别以百万计的大学、中学和小学老师做民意调查,看看他们对待高考的态度。

这样的大事,容纳进更多的专业与公众意见,比行政部门独家决策要更合适。如果考虑学生、老师、学校和社会的权利,可以一年有多次高考,可以有若干高考科目选择,学校都可以有高达8成的选修课,一个学生可以拿到几份录取通知书,有真正的大学竞争、学生竞争、教师竞争、家长竞争。

2016年大学的招生考试又快开始了。作为在大学从教31年的老教师,在高考全过程中,我和被选择的考生没有任何联系,对他们没有任何了解,没有知己知彼,没有因材施教。在高考这件事上,我会一直闲置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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