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农业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基因农业网汇总相关领
域科学家群体的意见。草案中总计出现了6次“转基因”字样,目前针对第77条
规定,即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相关领域的科学家群体有较多担忧,
总结有如下7条:
1、商品标识的最低要求应该是它不可以有任何误导性,食品标识绝对不可
以有安全性方面的误导。而目前已有的对转基因的标识,与立法的严肃性、公正
性及科学原则相违背,对于消费者中绝大多数对转基因没有足够了解的人群,会
暗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
2、转基因标识不等于赋予消费者知情权,相反,它实际上是误导或剥夺了
公众的知情权(暗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有欺骗意味)。转基因安全证书审批过
程中,已经是政府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履行监管义务以及信息公开的过程,也是
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完整过程;在这个审批安全性过程中,政府和转基因作物研发
方已经花费了很大成本。转基因标识则完全是另外付出成本,以显著没有实质价
值的信息去否定之前审批过程中给出的有效信息,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将是
负数。
3、简单化的转基因标识不符合中央政治局12月14日会议关于“2016年经济
发展关键点的第三点: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的指示方向。在当前和今后几年国际
经济形势较为严峻、美国立法反对转基因强制标识的情况下,如果中国明确标识,
将会给粮食和食品外贸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给中国食品贸易和食品加工行业带
来成本上升及政策性风险。
4、保证市场秩序是保证消费者利益的前提,这一标识伴随的对转基因食品
的歧视后果,会带来不公平竞争,也必然损害消费者利益。2012年美国加州37号
提案建议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后,有经济学家计算出每个加州家庭将为标识多支
出400美元,纽约地区则是每年每户增加500美元,最后标识提案被否决。由于当
前中国民众对于转基因的误解远超过美国,中国在标识方面的成本很可能更高。
5、不仅如此,一旦强制标识被立法、执行,国家监管部门在这方面将面临
人力物力的巨大投入。建立整个标识和监管体系的巨额成本(至少是数以十亿计)
完全是阶段性投入(转基因食品终将正常化、去标签化),纯粹是对社会资源的
巨大浪费。转基因标识作为部分人要求的一种商业知情权,应当遵循“谁主张、
谁买单”的市场原则,由具体消费主张群体跟厂家协商解决标识成本问题(自愿
标识),而不能让政府和普通民众为这种“任性”买单。
6、反转基因群体对转基因标识并没有共识,其中一派认为强制标识意味着
转基因食品合法性确立,因此反对进行转基因标识——这就意味着,标识并不能
消除社会争议。相反,一旦转基因标识作为小部分反转人士的依据,那么各种不
合理要求都会以反向标识(诸如之前被叫停过的“不含转基因”广告)的方法成
为合理要求。
7、在以上几条的基础上,站在政府角度看转基因标识,我们可以预见,强
调标识转基因完全是在给监管部门下套,为未来政府工作添堵。转基因标识会作
为反转群体的政治遗产和历史标志,成为他们社会事务泛政治化的工具。他们会
根据其国际国内政治需要不时拿来对政府部门采取政治性举动,带来社会问题,
管理部门也将会常驻被告席(目前农业部已经遭遇到数起此类官司)。
鉴于以上担忧,为真正体现我国科学立法的原则,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和立
法后果可控,我们建议:
1.请宏观经济学者充分论证,评估转基因定量标识的政府、企业、消费者各
自增加的成本;
2.充分论证评估转基因标识带来的外贸风险;
3.充分论证评估转基因标识的社会效应;
4. 作为重要但不紧急的事情,在完成上述3点评估和目标之前,暂时搁置出
台及实施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管理办法;
5.最可取的方法是根据国际国内生物技术科学传播快速发展的良好形势,争
取一步到位,实行转基因自愿标识,这也是相关部门早就明确的转基因标识的最
终形式,以减少过渡期的巨大成本和不确定性。
6.如果一定要强制标识,则必须同时标明“转基因食品与同类非转基因食品
安全性相同”字样,以最大限度减少误导。
7. 根据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若生产企业愿意进行非转基因产品标识,他
们必须提供权威检测部门的检验报告。
基因农业网依托于中国农业生物技术科学传播平台而建立,该平台由中国生
物工程学会、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中国作物学会、中国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
学学会、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等学术团体共同组建。
期望负责修订新法的人员认真考虑上述意见和建议。
基因农业网编辑部
2016年1月5日星期二
此信已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转基因部分:
第七十七条 使用转基因生物原料直接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显著标示。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方法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七十八条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专供”、“特制”、
“监制”等字样。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不得以
“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对于国家尚未批准的转
基因食品和原料,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等。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保
健功能。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的相关内容应当与
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以外的其他食品标签不得标注定量食用、每日规定食用量。
辐照食品应当在标签、说明书上标注“辐照食品”;经过辐照的配料,应当
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
罚: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SciFans.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