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因使用工业用松香,将猪头脱毛后加工成熟食对外销售,构成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日,经福建省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晏某珍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2014年年初至2016年6月24日期间,晏某珍、曹某夫妻俩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设置猪头肉卤制等食品加工点。其间,晏某珍、曹某使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松香给猪头脱毛卤制后拿到敖江镇青塘村市场上销售给当地村民,共计获利约人民币45000元。
2016年6月24日,连江县公安局敖江派出所民警在晏某珍、曹某出租屋内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已经使用的“疑似松香”残留物和“疑似松香”晶体。经中国检验认定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鉴定,该“疑似松香”的主要成分为松香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