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计划,组织酒类食品监督抽检,检测出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被抽检单位景洪工业园区宛娜茯酒厂 2017年03月06生产的宛娜茯酒(露酒400ml/瓶),检出酒精度值为 42. 3% vol,食品标示值规定为4 5.0~4 7.0 % vol。检验机构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被抽检单位景洪工业园区宛娜茯酒厂 2017年03月06生产的宛娜牌茯苓酒(露酒),检出酒精度值为36.6% vol,食品标示值规定为4 1.0~4 3.0% vol。检验机构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要求产品生产所在地西双版纳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封存库存、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下架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