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产时间为2016年,却被改为2017年,过期的食品摇身一变成了‘新鲜货’。”近日,榆林一超市采购王师傅在采购一批食品后发现,食品的生产日期被人篡改,怀疑商家把过期的食品生产日期进行篡改后当“新鲜货”销售。
超市
采购回来的货物发现篡改日期
王师傅是横山区白界镇一超市的采购员,同时也为恒安路一果蔬店进行物资采购,长期在西安林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洁商贸)进行采购。去年11月,超市老板将他叫到办公室说,“你采购的‘鸿琪’牌食品的生产日期有人为修改痕迹,你知道吗?”
王师傅仔细查看自己采购来的食品发现,食品确实是被更改了生产日期,涉及的4个样产品生产日期从2016年改为2017年。“保质期为12个月,而生产日期却整整修改了1年,也就是说商家给我提供的货物都是过期食品。”王师傅非常不解,林洁商贸和他合作几年了,没想到会出现这样事情。据王师傅事后统计,他所采购的食品中,总计有129件价值1293元的食品,被篡改了日期。
2月5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在榆林市恒安路王先生的果蔬店看到,鸿琪甜玉米粒、鸿琪薯条、鸿琪青豆虾仁、鸿琪微辣鸡米花4种食物,每一袋的包装都清楚地印着生产日期,但仔细看,可以看到在旁边有一个钢印的时间,均在2016年,而新的喷墨时间均在2017年7月至10月之间,两者相差1年之久。该食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该食品在过期之后被重新喷墨以新品卖出。
商家
负责运输对更改时间不知情
发现这一情况后,王师傅第一时间和林洁商贸取得联系,但双方一直未协调一致。“就在协调一周未果后,他们给我们发函说要召回产品,召回的原因是‘产品有缺陷’,这又不是产品质量问题,而是人为因素,是违法的。”王师傅称,林洁商贸发函后再没人出面解决此事。
2018年1月22日,林洁商贸向购物广场和果蔬店发出《食品召回通知函》,通知函中称,1月19日,发现本批次产品有缺陷,公司启动紧急召回方案,要求两超市马上对以上产品进行封存、召回、具体补偿办法及召回产品联系驻榆业务负责人。
林洁商贸负责人表示,他们公司只是替榆林的两个超市向西安鸿琪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一直没有发现食品的生产日期有问题,直到催要货款的时候,超市才回复有问题。
“我们在第一时间发出《食品召回通知函》,我们公司只负责物流运输,生产日期的更改我们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该负责人称,他们也确实看到商品包装上,食品生产时间有变动,他们也正和西安鸿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沟通,希望能够积极妥善处理,但对方各要2万元,以至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食药监局
现场检查未发现此类情况
无奈之下,王师傅将这一情况投诉至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一位自称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给王师傅发来消息,请王师傅自接到短信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投诉举报涉及的证据。其中证据包括“‘鸿琪’牌系列鸡米花、薯条、青豆虾仁、松仁玉米三批货的批次购货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食品食物。
但为了保留证据,王师傅并未向该工作人员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物品。
据了解,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提醒消费者注意食用安全的重要标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了罚款幅度,比如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的食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行为,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从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他们接到电话投诉后,立即对林洁商贸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此类情况,后前往西安鸿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检查,也未发现此类情况。
”该产品的生产地是山东,而西安鸿琪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非常齐全,我们得等投诉人将物品邮寄到我们单位,对实物进行检查后才能做出判断。“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王强表示。
2月6日下午,根据食品包装袋上的销/售热线电话,华商报记者多次拨打该销/售热线,均无法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