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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6-15 00:56

 学术研究数据共享?不共享?

管理提醒: 本帖被 老红 执行提前操作(2012-06-15)
学者公布研究成果时是否应当公布研究中的数据是学术界长久以来争论的话题。近日,《》发表文章称,谷歌、微软等网络公司拒绝公布研究数据,对检验相关研究成果造成困扰。这篇文章引发了西方学者对学术研究中数据共享的争论。

  数据共享饱受争议

  在不久前结束的法国里昂科学会议上,学者们就研究数据共享、数据公开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谷歌公司和剑桥大学的科学家拒绝公开一项涉及“网络视频流行度”研究的相关数据。对此,物理学家伯纳多·A.休伯曼(Bernardo A. Huberman)做出了激烈回应,称今后不公开研究数据的作者或科研论文不得参加此类科研会议。这一提议获得了大量与会者的支持。

  休伯曼反对学术研究“自闭症”,认为学者应该持有开放的学术态度。他在美国《自然》(Nature)杂志2月刊上发表了一封名为《科学社会学:受众值得拥有大数据》(Sociology of Science: Big Data Deserve a Bigger Audience)的,称不公开研究数据会阻碍研究结果的核查与验证。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学者迈克尔·艾森(Michael Eisen)也极力推崇“开放”的学术态度,认为重要的数据信息被私人占有,研究成果得不到更多的证实和确认,是与科学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认为,研究者获得相应的研究经费,就应该和其他研究者共享研究数据。这一看法也获得许多学者的赞同。

  尽管如此,在里昂科学会议上,来自谷歌、微软等大型企业的研究者因顾虑到信息竞争和隐私等问题,对数据共享没有做出过多回应。

  数据共享促合作

  目前,各学科都越来越重视数据共享对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性,但在现实中,数据共享的力度却远远不够。

  虽然大部分自然科学期刊都明确要求作者在发表文章的同时公开研究数据,但最终执行的不到30%。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家安德鲁·艾伯特(Andrew Abbott)指出,尽管一些社会科学期刊也对数据共享做出了明文规定,但依然缺乏专门的政策确保其执行效果。

  《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通过相关调查发现,数据共享率仅为10%。当学术期刊通过电子邮件向作者索要相关研究数据时,只有一个作者愿意提供,许多作者都以“研究取样太小”或“数据不宜公开”等为借口,拒绝公开研究数据。

  早在199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教授琼·E.西伯尔(Joan E. Sieber)在《社会科学共享数据的优势和挑战》(Sharing Social Science Data: Advantages and Challenges)一文中指出,社会学家们希望能够在已有的数据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因此,不愿透露研究数据的搜集渠道、花费的时间和成本,更不愿公布研究的原始数据。但西伯尔提出,社会科学数据共享的过程是反复实验和验证研究结论的过程,有助于改善研究方法、改进研究成果,让社会科学研究更加开放和有效,并让多方受益。

  也有学者认为,数据共享对形成良好的社会科学研究氛围、确保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协作和公众责任心等多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同时,研究数据的反复利用能进一步增加数据自身的价值,开放其他学者对数据的访问权限,能获取一个诠释数据、解读数据、分析数据的新视角,有助于产生新的研究成果。

  数据共享 隐私成关键

  进入到网络时代,学术研究已经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大学延伸到谷歌、亚马逊、微软和各种社交网络上,隐私成了学者们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尽管数据共享对研究结论核查具有重要意义,但社会学家和数据科学家对处理可能涉及的隐私问题仍没有达成太多共识。

  里昂科学会议上,谷歌首席经济学家哈尔·瓦里安(Hal Varian)承认隐私是数据共享中最大的隐忧。一些看似匿名的数据信息,其实并不安全。为确保数据提供者的隐私不受侵犯和科研审查正常进行,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安柯·特里德****(Ankur Teredesai)建议只对专业学术评审中的少数人公开研究数据,并通过同行评审对学术研究的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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